摘要:最新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公墓建设和运营,保障公众合法权益。该办法明确了公墓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强调公墓管理应遵循公益性原则,保护土地资源,推行节约殡葬。办法还规定了公墓管理的监管责任和处罚措施,以确保公墓管理有序进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墓管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墓是为满足城乡居民遗体安葬需求而设立的特定场所,公墓管理应遵循公益、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服务。
第三条 公墓管理应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墓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公墓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六条 公墓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设施完善、安全环保,鼓励建设生态公墓、文明公墓,推广绿色殡葬。
第七条 公墓建设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要求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公墓。
第八条 公墓内墓位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鼓励使用荒山荒地或不宜种植的土地作为公墓用地。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公墓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公墓经营者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公墓经营资格,公墓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公墓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公墓设施维护,确保公墓安全、整洁、有序。
第十二条 公墓经营者应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保护客户信息安全,为客户提供便捷的服务渠道,如实告知客户有关公墓管理和殡葬服务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墓内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销售殡葬用品和从事殡仪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鼓励公墓经营者开展文明殡葬宣传,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的丧葬观念,倡导绿色、低碳、环保的殡葬方式。
第四章 墓地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墓地使用应遵循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墓地使用年限一般为XX年,到期后可按照规定续期。
第十六条 墓地使用人应遵守公墓管理规定,按照规定使用墓位,不得擅自扩大墓位面积或建造豪华墓、家族墓等,墓地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其他墓位的使用,墓地使用人应按规定缴纳墓地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墓地使用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续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未办理续用手续的墓地,公墓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墓地使用人不得私自转让或买卖墓地使用权,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需经公墓经营者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 对于无主墓或无人认领的遗体骨灰等物品,公墓经营者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第十九条 公墓内禁止种植农作物或饲养动物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公墓管理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公墓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墓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不再批准其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墓地使用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 公墓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民政部门所有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便及时完善和调整本办法的内容以确保公墓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以上就是最新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希望对于加强公墓管理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和参考同时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好的服务和保障让我们共同努力推动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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